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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
来源: 德润  Time2022-02-17

 
        2021年7月31日,由北京大学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北京大学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法学院最早进行法律与会计交叉研究的机构;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2001年设立,精耕资本市场、公司、金融等法律服务领域,长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法律服务。

       随着中国证监会加大对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虚假信息披露案件的查处,资本市场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追究已有风起云涌之势。会计师事务所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等一直争议不断,认为责任过重、打击面过大等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呼声较高。为从行业视角、司法实践及学理角度三个不同维度去探讨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追求有序且高效的资本市场、良好但严格的执业环境、公正且专业的司法裁判,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广泛而深入联系的北京大学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特组织相关方进行研讨。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燕教授主持。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导师陈毓圭先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总裁杨志国先生、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最高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叶小青女士、相关地方高院、金融法院、中院的肖彬、薛峰、李方、单素华、尚彦卿等法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白晓红女士、西南政法大学范伟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教授、北京大学洪艳蓉教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童朋方先生以及其他来自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业界与学界专家、会计师、律师、媒体记者、编辑等共60余位到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关心该领域的相关法律界、会计师界等人士以视频方式参会。


 
        特邀嘉宾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陈毓圭先生表示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如何结合中国证监会当前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把好信息质量关,是一个新课题。他提出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供大家讨论:一是关于审计准则与法律规定、尤其是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二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工作所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这种合理保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绝对保证的差距如何缩小;三是各类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责任边界;四是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的同时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的发展阶段特征。



       北京大学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王秋豪代表中心展示了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案例的统计分析。

        研讨的第一个板块系行业视角下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总裁杨志国先生主要提出如下观点:一是CPA不是对财务报告提供担保,仅仅是提供增信;二是制约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需要从当前资本市场之所以频繁发生虚假陈述、财务造假问题的原因上来理解;三是目前连带责任的适用存在很大弊端,中介机构过错情形不应当适用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比例责任、按份责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新旧证券法变化的理解;二是对两办发文所传递出的信号的解读;三是民事责任问题给行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同时他提了包括协调统筹法律修订、推动修法、加大质量准则实施监督力度、成立专业责任鉴定机构、加强宣传和培训等六点建议。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朋方先生任评议认为:一是注册会计师界行业在理性思考责任,认合理的责任,不认过罚的责任;二是注册会计师面临当前资本市场的整体生态环境不佳这一现实;三是法律要公平确定责任;四是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卸责中介机构,以中介机构背锅来应对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事项;五是应精准监管,该谁的责任就谁的,该有多大就多大。同时他还向与会嘉宾分享了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角度解读执业准则的相关观点。



        研讨的第二个板块系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板块由最高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叶小青主持。她曾参与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起草。她首先介绍了司法解释的几个主要思考。

        北京金融法院李方法官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趋势,并且分析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判决承担责任的效应。在中介机构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态、责任范围等关键问题上,李方法官认为,这一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尽管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连带责任,但是还是要根据原因力大小来判断问题,并且要注意特别注意义务与普通注意的划分,进而在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上来进行判断。另外,李方法官还分享了自己的延伸思考: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中介机构追偿?从理论上说应当是不可行的,责任不应当重合,而且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法官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各方对于司法解释理解存在不一致;二是需客观冷静分析社会期许高与行业喊冤的矛盾;三是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宏观层面分析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

       上海金融法院单素华法官主要谈了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则确定,二是依据行业内审计准则原则裁判,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审计程序、审计底稿进行充分举证;三是非公众公司审计中,涉及故意与过错的区分;四是裁判案件中面临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严,会计师事务所反证义务重,但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原则与行政处罚还是有区别,也不是必然推定重大过失;五是判决有时只是一个责任宣示,执行上并非要实际赔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肖彬法官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前置程序的问题,二是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问题,三是新三板市场的证券虚假陈述。并且提到了一个特殊情况是,如果证监会未处罚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董监高等被告提出抗辩说他们系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来行事,那么,尽管会计事务所并非当事人,但是涉及到这方面的审查,是否应该追加会计师事务所为当事人?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深圳中院金融庭尚彦卿法官一是就深圳中院保千里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了介绍,提出之所以判决补充赔偿责任体现法院对于判决连带责任的谦抑、审慎;二是强调过当其罚,区分过错程度按比例连带责任;三是行业完全没有必要过于担心具体个案,因为外界梳理判决可能只是看到结果,但是看不到各种细节,其实法院是很审慎的;四是法院将在保护行业发展与投资者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叶法官点评各法官的意见中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重视,对于责任的划分非常谨慎。并特意提到司法解释虽未提到,但实际上最高院有对于轻微过失不超过10%损失责任、普通过失不超过50%损失责任、重大过失不低于50%损失责任为宜的不同过失比例责任指导性的考虑。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白晓红副院长对本环节发言进行了总结及点评,其回顾了关于审计责任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就关于连带责任、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判断的三个要素(因果关系、严重后果、极度不谨慎等)、关于勤勉尽责的判断回归到审计准则三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就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回归到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过程中,目前看特别需要委托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最后回应了首席会计师提出的四个问题。同时建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当前经济风险环境下关注如何控制风险,加强内部连带责任的管控。
研讨第三个板块系从学理角度探讨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范伟红教授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一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问题,行业不是财报真实的担保人;二是勤勉尽责的边界;三是民法典下的过罚相当,提出“追首恶”的监管与处罚理念;四是CPA过失承担责任不能重于一般保证;五是解决CPA审计法律责任若干建议,提出CPA审计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成立势在必行。

       缪因知教授首先从行业面临的形势、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形势认知,分析了对行业的不公正、不当打击,“首恶”无力赔偿、深口袋现象加剧的背景。接着从证券法与民法典规定来分析,过错责任必然是按比例的,中介机构仅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并提出审计赔偿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在实际判决中被架空。更进一步,缪教授深入分析了中介不对称责任的确立的几点原因:一是弱因果关系,二是弱因果关系源于弱市场地位,三是强社会价值,四是负面激励。

       洪艳蓉教授进行了总结与点评,其分析了行业担忧与对投资者的过度保护问题,从民法典的侵权主要取决于主观状态,对于重大过失,主要从勤勉尽责角度进行考虑,要依据审计准则来判断执业能力。同时提出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要从国情和阶段性考虑,不能以事后查处推断注册会计师执业问题,按现实情形来认定。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进行了总结点评,一是本次研讨,大家各界坦诚交流,增加了理解与信任,体现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热爱;二是今天的交流,增加了对现阶段资本市场局限性的认识;三总结研讨中关于勤勉尽责的边界判断,提出扩大审判庭、引入专业人员、投资代表作为陪审员,更好地裁判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四是发现了民事责任研究的新领域、新现象,即上市公司与董、监、高责任区分,外部董事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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