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长期以来,德润律师事务所在刑事业务领域一直默默耕耘,坚守底线,每年均有不少案件取得良好结果,或无罪,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每一次成功的背后都是律师以认真细致的专业付出,回应了当事人和家属的殷殷期盼。为此,我们开辟“德润刑事”专栏,将不定期选编优秀办案成果刊发,既作为工作总结、宣传,也期待与同行多多交流,在刑事辩护这条难而正确的道路上互相激励,砥砺前行。
A某被控破坏生产经营罪案,黄军会律师介入后,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A某为某计算机公司技术总监,主要负责为停车场收费系统提供技术服务,2023年下半年起,公司为了让A某等人自动离职,大幅降低其薪资。A某遂产生报复心理,想为难一下公司,便在编写的系统程序中留了一个小漏洞,某天通过远程操控,使得公司提供的收费系统中断28分钟。随后,A某发现问题严重,立即主动停止操控,该收费系统自行恢复正常。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报案,并称共造成6.8万余元的停车费损失。
A某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主动联系公司,承认是自己所为,书面道歉并赔偿了6.8万余元,取得公司谅解。A某还主动联系警方自首,在刑拘7天后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警方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将A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黄军会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并准确判定本案在当事人有犯罪中止、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的基础上,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其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认定是否准确。虽然当前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规定,但是黄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判断,如果达到或超过5万元,想要争取不起诉可能会比较困难。
黄军会律师在仔细分析证据后认为,公司自称的造成6.8万余元停车费损失的计算依据极不充分。主要问题是缺少直接证据,相关统计没有原始数据支撑,推断的成分比较大,且统计表列举的几笔大额损失不符合常理,明显不具有真实性。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黄军会律师及时向检察官递交了《辩护意见书》,对本案的证据薄弱问题,以及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数额做了详细辩驳。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犯罪数额重新调查,确认停车费损失仅为3万余元。结合黄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方面的情节,最终检察官对A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