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五)
来源: 德润
2022-09-19
第四章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下的不起诉制度(之一)
一、刑事不起诉概述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起源与发展历程
刑事不起诉源于古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
1954年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类似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不起诉适当的,则公安机关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等类似规定,是我国刑事不起诉法律规定渊源之一。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制度并存,该法在第11条、102条和104条中对不起诉的条件、复议、复核及申诉的程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起诉制度。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法修订时,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扩大了不起诉的内涵,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二)刑事不起诉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不起诉部分的规定,刑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并非不受制约,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加强自我监督,制定了人民检查员监督、召开听证会和内部审查等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构成检察院不起诉工作的组成部分。
(三)刑事不起诉的法律效果
刑事不起诉避免了犯罪嫌疑人的牢狱之灾,且无犯罪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都无不利影响。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是终极目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立后,将改变辩护人只能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等方面提出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的局限,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帮助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合规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不起诉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不起诉的条文有1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则有55条,根据上述法律及规则的规定,我们把不起诉分为五种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法定不起诉的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此种情形因不存在刑事立案的基础,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社会危害的犯罪事实,但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情形分别为(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酌定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只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和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即因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后果等方面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对此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是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 即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应当判处刑罚,但因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包括自首、重大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和胁从犯等;三是综合考虑刑事和解或认罪认罚情节后,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90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分别对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做出了规定。前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使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后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已证明其已受到警示和教育,刑法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已经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