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共同的节日。3月15日上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走进海淀区汇新家园社区,进行了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解答维权疑问。
每年3月15日,全国各地都会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消费者,只有熟悉和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大家日常生活中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才能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从六个维度和大家一起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知悉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成分、售后服务等情况。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买或不买,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5.依法求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获得知识权: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结社权: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8.获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9.监督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0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谁承担运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2、购物相关的录音、视频。
3、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
4、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
5、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注意:消费者在购物时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