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通过艺术的表现形式,将正当防卫概念贯穿始终,引发社会的热议。为帮助社区居民更好的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知识,3月25日上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李潮律师走进海淀区碧水云天社区,进行普法宣传。 片名《第二十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那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本期“德润普法”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01|什么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作了三款规定,第一款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02|“正当防卫”应符合的条件:
1、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03|什么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04|正当防卫的几个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2、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防卫挑拨式的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9、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10、对正当防卫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