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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兄妹继承台湾老二遗产案例
来源: 德润  Time2018-04-11
案例简况如下,大陆兄妹继承台湾老二遗产:目前只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亲属关系为:老大五年前己没、老二是台湾户籍今年7月己没(老二是被继承人;留有书面意向书明确现金如有节余归老三的小儿子継承、有个债权(有借据和支票)由老三代为处理),老三弟存、老四妹存、老五在台湾人亡故前己亡故的(今年5月己没)。
 


问题1:哪些人(兄弟姐妹及侄子)有继承权?
答:
(1)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条规定,因被继承人无第一、二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此继承时尚生存之第三顺位继承人(兄弟姊妹)即老三、老四有继承权。再依民法第1141、1223条规定,老三、老四之应继份各1/2,特留分各1/6。
(2)另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187条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因此老二留有的书面意向书若有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可解释为将剩余现金「遗赠」或「死因赠与」予老三的小儿子。
 
问题2:己没的兄弟他们的下一代是否有继承权或代位继承权?
答:无。台湾地区民法第1140条「代位继承」之规定,限于「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所以己没的兄弟他们的下一代没有继承权。


问题3:台湾法律规定每人最多只能继承200万台币,每人是指被继承人总额最多200万的或是指每个继承人可继承200万?
(1)按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关系条例)第67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所以是指各继承人继承之财产总额最多200万元。
(2)须注意,两岸关系条例第66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所在地之法院为继承之意思表示;逾期即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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