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英文版 繁体版
line
德润法评
德润法评
当前位置:主页 > 德润法评 >
中国大陆籍之人民应如何继承台湾遗产
来源: 德润  Time2022-02-18

中国大陆籍之人民应如何继承台湾遗产
 


一、案例事实:

 

  老王是台湾人,在台湾有老婆及3名子女,因长期在大陆广东深圳工作,认识一位大陆女子林小姐,两人进而交往并产下一子小王,后老王于今年初去世,老王在台湾遗有两栋房子及银行现金,大陆人民小王应如何继承老王的遗产?

 

 

二、咨询解答:

 

(一)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第1项、第4项本文规定,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第1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同条例第66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二)因小王为大陆地区人民,所以他要继承老王在台湾的遗产,受有不得超过两百万元的限制,而且不能继承不动产,只能将其继承权利折抵为价额,此为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遗产之限制。

 

(三)大陆地区人民小王继承台湾遗产的法律程序:

1.   大陆继承人小王应在中国大陆当地之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有关亲属关系公证书,应载明被继承人在中国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委托公证书系因中国大陆人士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而有所限制,故宜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接着将上述两项公证书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2.  然后于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台湾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继承之表示。

3.  法院将审核身分后通知是否准予备查。

4.  小王如收到法院准予备查之通知,得依规定向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两百万元内为限)。

5.  如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拒绝交付,则应向管辖法院诉请交付遗产。

 

郑瑞仑律师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具有两岸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台湾专利代理人(2000年迄今)、中华仲裁协会仲裁人(2012年迄今)、陆委会台商张老师(2012年迄今)、海基会咨询律师(2006年迄今)、高雄律师公会监事(2012迄今)。专业领域:民事、刑事及仲裁等案件,对于医疗争议、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公共工程、智能财产权等专业领域均有相当丰富之处理经验外,对于两岸投资创业、两岸民商及知识产权案件、两岸婚姻继承案件及两岸争议解决等亦为其执业专长。

 

 

line

Copyright © 2002-2017 DEDE58.COM 织梦模板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联系电话: +86(10)51668278 传真: +86(10)62112050 邮箱: derunlvshi@derunlaw.com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2041067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