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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或企业可否在台湾地区购买不动产
来源: 德润  Time2019-10-08

作者|郑瑞仑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大陆地区人民或企业打算在台湾地区购买住宅或办公大楼的情况,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地方?本次德润律师事务所特邀请本所台湾律师郑瑞仑解答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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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4日立法院修正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将原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修正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将「完全禁止」改为「有条件许可」陆资投入台湾房地产市场。同年8月8日内政部公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作为审核及管理之依据,由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内政部审查通过核发许可文件后,即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2

又为健全房地产市场发展,内政部于2015年间公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物权实行总量管制之数额及执行方式」,作为总量管制及集中度数额之执行依据,即针对陆资取得住宅用不动产予以管制,规定每年大陆地区人民得取得土地之上限为13公顷、建物400户,长期总量管制取得土地之上限为1300公顷、建物2万户;另为避免陆资集中购买特定区域不动产,影响当地房价正常发展,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同栋或同一小区之建物,以总户数10%为上限,总户数未达10户者,得取得1户。至于陆资法人因业务需要申请取得不动产用作办公室及厂房等,经会商相关部会意见,基于营造友善投资环境及满足产业实际需要,目前原则上不纳入总量管制。

3

大陆地区人民(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除外)、经许可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及经认许之陆资公司均得为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又个人仅限购买住宅,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单独取得一户,登记后满三年,才能出售移转,贷款成数最多为五成,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可申请来台居留,不限次数及期间,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四个月;至于企业与法人则只能购买办公大楼、厂房及员工宿舍,惟出售时间无限制,贷款成数也不受限制。
 

小结
1. 大陆地区个人只能购买住宅,且登记后满三年,才能出售移转。
2.大陆企业与法人只能购买办公大楼、厂房与员工宿舍,但出售时间无限制,贷款成数也不受限。
3.大陆地区个人购买贷款:有居留权者,贷款成数比照台湾居民;无居留权者,贷款成数最多为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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