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合规 (之二)
三、企业合规的性质与维度
企业合规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而应该是基于合规风险防控而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
从积极的层面来看,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并督促员工、商业合作伙伴以及关联第三方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自我监管机制。
从消极的层面来看,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声誉等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通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建立商业行为规范,为员工确立行为准则,并建立合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识别体系和违规行为应对体系。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合规是对合规风险的防控体系。
从外部激励机制来看,为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或者改进合规计划,国家法律需要将企业合规作为宽大行政处理和宽大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规计划而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奖励。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合规不单纯是企业内部的治理方式问题,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以及国际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
全面认识企业合规,有四个维度:一是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也就是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成为行政监管部门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基础,也成为企业受到宽大行政处理的依据;三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即将合规作为对涉嫌犯罪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四是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激励机制的合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来寻求解除国际制裁。
企业合规问题虽然具有普遍性,但是不同的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也有区别,合规体系选择全面合规、专项合规,还是全面合规+专项合规,需要区分不同的企业,也要看企业所处的阶段。
全面合规的好处在于覆盖全面,能够让企业的各个系统都参与其中,全员参与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深度参与,有助于企业调动更多的资源,实施会更加顺畅。专项合规的好处在于能够集中有限资源聚焦企业核心风险,解决企业面临的最棘手问题,比如商业贿赂、人力资源、项目投资等。企业应根据自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企业的经营生产特征、主要合规风险、以及企业合规需求,搭建最适合本企业的合规体系。
四、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发展及改革试点
在政府监管日益强化的背景下,企业合规逐渐由一项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我监管的举措转变为企业内部侧重威慑、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自然成为发展趋势。
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发端于2018年国家营造良好商业环境的努力。在这个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性犯罪案件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和避免因办案活动对企业合法权益、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简单出罪,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了更好落实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高检进一步考虑“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管理,通过设置合规考察期,避免涉案企业‘一放了之’”,对企业既要厚爱,也要严管。至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应运而生。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要求试点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高检发办字【2021】22号),启动了第二批试点,由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共选取了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稳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更是明确非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企业合规相关工作。
2021年6月3日,为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9月,九部门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12月,组建了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
2022年1月4日,为落实《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22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最高检特别强调,“原则上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尝试办理几件企业合规改革案件”。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联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初步明确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合规计划的“建设”“评估”和“审查”的细节等内容,体现了涉案企业合规标准化的发展路径,意味着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又前进了一大步。
北京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之一,也在积极推进这方面的工作,包括确定在4家分院、8家基层院开展试点工作;与市工商联、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组建北京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全市检察机关已办理企业合规案件40余件,有多起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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