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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三)
来源: 德润  Time2022-08-22
        第二章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一、企业合规改革

        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其关涉人员,在其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捕、不诉、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或进行宽缓处理的制度。
        根据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于涉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予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合规改革,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其中包括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企业合规改革相当于构建一种外部激励机制,在这种外部激励机制下,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建立或者改进合规体系来获得宽大处理的法律奖励。
       可以看出,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到“企业合规改革”, 最高检通过第一批试点,拓展了改革试点的内涵,同时也改变了改革的称谓。在案件的范围上,不再局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而是扩大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涉企刑事案件。在处理方式上,不再限定于不起诉,而是可以进行不捕、不诉、变更强制措施、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作出轻缓处理。
       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最高检已进入了“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探索阶段。企业合规改革的路线图也日渐清晰,就是依托现有检察职能,试图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尝试督促其合规从而给予轻缓处理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最终探索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鉴于我国刑法不起诉制度,已经形成了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等五种不起诉构成的不起诉体系,要真正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尚需要立法的支持。
 
       二、涉案企业合规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指导意见:(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由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严把程序启动关和审查关。
        以北京市为例,2022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指引》”)。该《指引》规定,北京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企业是否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决定。《指引》还围绕“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涉案企业因管理制度漏洞导致犯罪发生,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等要求,细化列举了2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完善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前端”程序,从源头把好合规程序启动关口。《指引》要求,应从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全面、全流程、实质评估开展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要防止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不予适用合规程序,也要防止对不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适用合规程序。
       综合来看,以下几类涉企犯罪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比如某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侵权产品就是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不能适用的;
     (2)企业本身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健全,涉嫌的犯罪跟制度漏洞没有关系,是偶发事件或者是故意违反导致的;
     (3)企业本身经营规模很小,比如只有几个人,没有开展和实施企业合规计划的必要和价值的;
     (4)企业已经无法正常经营,没有条件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
     (5)企业、相关责任人不愿认罪悔罪,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
     (6)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
       另外,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各省级检察统一把关、逐案审,全面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运行状况、责任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积极稳妥、依法规范、谨慎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合规不会成为无条件的“免罪金牌”。过了检察机关的“启动关”,适用了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涉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只有“真合规”“真整改”,经受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真监督”“真评估”,才能获得相应的不诉处理。要是想以“纸面合规”、“虚假整改”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刑事追责的,照样要依法提起公诉。
        比如,某矿业公司及其负责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针对涉案企业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认罪不实、整改不主动不到位等情况,综合给出了合规考察为“不合格”的结果,之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总之,涉案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对企业“厚爱”加“严管”的重大改革举措,给涉罪企业释放了改革红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抓住契机,以合规的建设和整改来争取不起诉或其他宽大处理。而未涉罪的企业,也应当尽早开展合规体系建设,这不仅能规范企业经营、提升企业竞争力,更是防范风险、未雨绸缪、谋得先发优势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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