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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七)
来源: 德润  Time2022-11-07
         第四章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下的不起诉制度(之三)

          三、不起诉的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审查后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退回监察或者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后撤案。这三种处理方式中,决定不起诉的程序是最复杂的。具体包括:

       (一)主办检察官拟作不起诉意见

        首先,主办检察官在提出不起诉意见前须与检察官助理沟通讨论;其次,业务部门负责人会对主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其他检察官对案件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意见。主办检察官在与检察官助理深入沟通并充分听取其他检察官意见的基础上方可决定是否提出不起诉意见。

      (二)召开不起诉听证会

       不起诉听证会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不起诉决定权公开、公平、公正行使的一个重要程序,不起诉听证会不是决定不起诉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召开不起诉听证会较多的是酌定不起诉案件。

       通常情况下,不起诉听证会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动决定召开,对于拟作不起诉的案件,监察或侦查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是否召开听证会由检察长决定。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监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不起诉的意见,主办检察官参考参与听证会各方的意见提出拟作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决定属于重大的办案事项,需要呈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不起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成员均应对案件发表意见,最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四)不起诉案件的批准和核准

        一般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由管辖检察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特别不起诉案件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起诉案件的批准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371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程序,《监察法》在第47条第4款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此项程序规定设定了检察院上、下级检察系统内的监督程序,保证了不起诉决定的公平、公正。不起诉案件的核准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特别不起诉案件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特别不起诉案件应经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时也起到了对特别不起诉决定监督审查的作用。

       (五)不起诉决定书的生效

          不起诉决定应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生效后,仍须完成以下工作:

        1.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移送审查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同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单位。

        2.解除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如果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需要处分的被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可以视情况对其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要求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不起诉的救济

       不起诉的救济,是法律规定的在案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案件的公平、公正。

     (一)提出救济的主体

       1.被不起诉人或其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申诉。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2条第2款:“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决定进行复查。”上述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予以认可。

       被不起诉人或其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救济的案件范围限定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只有对第177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才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特别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虽然本质上也属于酌定不起诉,但是特别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被不起诉人已经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


       3.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

       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负责案件的调查和侦查,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调查终结和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需要判处刑罚才会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否定了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意见,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是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相互制约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第7条、《监察法》第4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 不起诉救济的程序

       针对提出不起诉救济主体的不同,法律对不起诉救济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救济程序

      (1)申诉。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受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查,七日后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受理,审查后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直接出具审查结论答复申诉人,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才作出复查决定。

     (3)复查。人民检察院决定复查的,在决定复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延长三个月后仍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检察长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4)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处理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部分,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被不起诉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起诉。

       2.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复议。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2)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3.侦查机关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复议。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复核。侦查机关的复议意见如果没有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核。

     (3)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将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五、刑事合规不起诉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

       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当中,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司法实践适用的合规不起诉本质上属于酌定不起诉。涉嫌的犯罪是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是通过合规建设后从宽处理的结果可以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同时,也包括一些存疑不起诉的情况。

       在最高检公布的刑事合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处理“挂案”的案例。这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安机关在一些关键证据的收集中遇到困难,案件立案两年仍未能侦结。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通过帮助涉案的小微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经过评估合格后,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能够安心经营,并且让企业避免重蹈违法经营的覆辙。

      完善的合规不起诉,尚有赖于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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