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与第三方评估机制 (之三)
五、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一)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第三方机制作为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评估的一种方式,需要依据检察院的委托方能启动,但其他办案机关及涉案企业、人员等可以提出建议或申请,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检察院直接决定;
2.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经检察院审查同意;
3.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经检察院审查同意。
检察院决定后,需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涉案企业、人员的居住地与案件办理地不一致的,案件办理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涉案企业、人员居住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协助开展监督评估。在最高检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有两例采取了异地监督评估的方式。
(二)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第三方机制启动后,负责监督考察的第三方组织可以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单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对于小微企业可以视情简化;
2.应当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4.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细化、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
5.应当以涉案合规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结合特定行业合规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
6.在合规考察期内,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或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提出纠正意见,同时抄送和报告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7.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及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8.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提交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
(三)监督评估重点与审查标准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完成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2.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3.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人民检察院对小微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的审查,重点包括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
(四)监督评估的期限与经费保障
1.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期限
关于第三方机制的监督考察期限,目前所有文件仅规定由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但并未明确监督考察期限的范围。试点实践中各地做法并不统一,如辽宁省明确规定考察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浙江省未明确考察期限,但是针对合规整改周期为六个月以上和六个月以下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考察方式,说明考察期限可以根据企业整改周期而定,并可以突破六个月;还有的地方检察院根据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的规定,将合规监管考察期设置在一年以内,考察期满达到合规监管目标的,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并不是检察院的办案期限。不起诉(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系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办案期限)内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仅为6.5个月(改变管辖的情况下可再加1.5个月),在法律未作特殊规定之前,检察机关无论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提出轻缓量刑建议,都不能突破6.5个月的期限限制。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第三方组织监督和帮助企业出具合规计划、成立合规机构、完善相关制度并监督其运行、出具合规整改报告、检察院组织审查、验收、作出不起诉或者轻缓量刑的决定等等一系列复杂行为都要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这显然是很仓促的。尤其是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大型企业而言,这么短的时间很难让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也难以验证其可行性、科学性等。
对此,有学者认为未来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或者针对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后,可能会成为一种特殊程序,并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之外单独设立考验期,只有在合规考察期满之后,检察机关才开始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并受到法定审查起诉期限的规范。
2.关于第三方监督评估的经费保障
《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但如何保障仍有待进一步明确。《选任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规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所需费用,试点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实践中出现了多种模式,有的通过类似法律援助的形式让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不支付费用;有的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合规监管人的经费列入地方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门的合规专项资金,设置第三方组织人员的合理薪酬,由工商联负责经费管理。但有学者指出,如果监管人的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严重失调,将难以保证监管人尽职尽责提供监管服务,使合规监管流于形式。因此建议第三方组织的报酬及监管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并参照相关专业服务的市场价确定薪酬标准,但企业不得将费用直接支付给监管人,而应当通过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一设立的账户中。如果这一建议在试点实践中得到切实可行的验证,那么或许会成为今后的方向,为立法所采纳。
(五)结果运用
负责案件办理的检察院在对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审核后,参考评估结论依法对符合合规建设有效性标准的涉案企业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主要指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其中,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流程与要点
合规整改对于涉案企业而言既是获得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机会,也是堵塞运营管理漏洞规范运营的良好契机。因此一旦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合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改,接受监督考察。
首先涉案企业应当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这是启动合规整改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涉案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合规整改(参考图2:企业合规整改流程图):
1.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2.制定专项合规计划,该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3.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以专设或者兼理,合规管理的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
4.针对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机构履职的需要,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
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机构和各层级管理经营组织均应当根据其职能特点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应当确保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对于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具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的权利。
5.为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设备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
6.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 ,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7.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
8.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保证合规管理制度机制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
图2:企业合规整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