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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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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装潢是王老吉凉茶的添附
来源: 德润  Time2017-12-09
作者:刘家辉
 
    据央视,今天,加多宝、王老吉的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对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
    对于败诉结果,作者其实已有预料,加多宝的诉讼策略应有重大失误。
    由于王老吉商标权权利人是广药,而红罐装潢的著作权权利人属于加多宝,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在双方就红罐权属发生争议时,依据何种规则确认其归属,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一直研究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对该案十分关注,本案核心点,是添附的问题。用添附理论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界定红罐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
 
添附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添附是取得财产权的重要方法,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双方就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则要按一定规则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从物就主物是基本规则。从近代添附制度解读出的基本价值是: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并平衡所有权取得人与丧失人之间的利益。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红罐装潢是添附的理由

    考察王老吉红罐的历史,自从2012年,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被判广药集团收回后,加多宝与广药发起红罐装潢权争夺战。双方互诉对方侵权,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药和加多宝互诉红罐包装装潢侵权纠纷一案。双方提出的诉求几乎一模一样:第一,对方停止并销毁相关红罐产品;第二,对方赔礼道歉并消除相关影响;第三,对方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第四,广药要求加多宝赔偿1.5亿,加多宝对广药的索赔则暂定3096万。
    据公开资料显示,早在1995年3月28日广药和加多宝两方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后,广药授权加多宝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加多宝设计了红罐装潢,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获得专利。
    从前述历史可见,红罐的产生源于1995年广药授权加多宝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而由加多宝设计而诞生的。本案中加多宝对红罐包装装潢享有著作权。
    但是,王老吉红罐凉茶商品,王老吉商标先于红罐装潢产生,该商标与红罐装潢一起附着于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成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与其他同类商品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时,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可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该商品是一体的,不可拆分的,因此就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个商品而言,商标与红罐装潢是不可分的,将红罐装潢的权利从该商品上剥离使用在其他品牌的商品上,将破坏商品的现存价值,侵犯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在先权利。

| 权利归属及补偿

    本案中,红罐装潢是王老吉凉茶的添附,且属于“附合”这种情况,符合最高院“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且不能拆除的情况”,其后果是,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因此,本案红罐装潢判归广药更为合理,但是需要给加多宝予以折价补偿。
    考虑到加多宝在17年里,先后投入数百亿进行品牌推广,最终将加多宝红罐凉茶打造成了凉茶饮料第一品牌,广药应就红罐装潢对王老吉品牌产生的商标增值部分进行折价补偿,而不应该白白拿走。至于补偿的价格是多少,应由加多宝进行举证,个人认为可以在百亿以上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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