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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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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环境下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保障
来源: 德润  Time2022-02-18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周子渲律师,应国家级期刊《消费导刊》的邀请,在2021年8月期发表《数字经济环境下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保障》。
 
摘要:
        现今我们正在步入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占GDP的比重和增速不断增加,“十四五”规划也提出要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但随之而来的新问题也日益凸显,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来快速应对化解,提供有力的支撑保障。
 
关键词:数字经济 信息通信技术 数据 算法 平台
  
        数字经济具有高渗透、快捷性、膨胀性、创新性、可持续性、边界效应等特征,其中在技术层面有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等,在应用层面有新制造、新零售等,在其加持下各行业快速发展,也对应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法律问题,如数据支持建模人工智能、爬虫抓取数据、数据的财产权益、直播带货等。

一、数字经济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
        数字经济的核心驱动力是信息通信技术,所以对应其特点,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特点主要也是技术含量高、时间跨度长、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犯罪效益高等。此处简单讨论几个主要且常见的问题。
(一)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
       安全是数字经济的首要问题,“十四五”规划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基础。政府、相关公共部门及平台掌握了大量数据,在传输、处理、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因频繁受到国内外网络的攻击而可能发生泄露。[1]
       相比公共数据,个人信息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和衣食住行、用户网络行为等各种活动数据,可能还有人脸识别等新科技生物数据,具有敏感性和隐私性,但其更易被泄漏取得、非法买卖,进而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安宁权、财产权等,同时也可能破坏人们对存放个人信息的公共机构或平台、商家的信任,影响其商誉和经营发展。有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高科技和漏洞,进行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盗刷流量、流量劫持等犯罪活动,再叠加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会比传统犯罪方式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结果。
(二)算法歧视
       算法给数字经济带来了便捷和高效,但算法歧视则可根据人们的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信息和浏览网页、关注方向、消费习惯、行动轨迹等活动数据,给不同人群或个人贴标签,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对待处理,比如价格歧视、信息茧房、推送广告或不良信息等,致使被评估对象因不公对待而造成财产损失、失去获得新资源的机会。
(三)网络平台的特殊性
        网络平台与传统商家不同,其是平台中各主体和数据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往往具有强势地位和单方管理权、处罚权等,其与用户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所制定的规则一般具有强制性。客观上平台也无法与众多用户进行一对一的协商约定,只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替代,因此对于不合理的规则用户也要被动接受,或未详细阅读、真正理解复杂的规则,在之后进行的交易经营中因违反而受罚。平台对用户有多种管控措施,如单个或全店商品搜索降权、店铺屏蔽、不累加或删除销量、查封账户等,由此产生的诸多纠纷最终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些不法分子也通过平台数据和漏洞对其中的用户进行敲诈勒索等财产上的侵害,使得平台和商家都深受其害,导致其社会评价普遍降低。

二、法治解决数字经济新问题的建议
       数字经济在各行业影响了生产力和生产要素,改变了商业模式,这就迫切需要法治作为有力保障与其同步,对具有新特性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准确地研究判断,既要解决矛盾纠纷,也要保护相关主体的各项权利,净化数字网络空间。
(一)完善法律体系
        除了已有法律从传统领域延伸适用至数字经济领域,还需再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如《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通过立法对数据的新兴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规定或给出正确指导,同时也要监管、调整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建立系统性分层级的法治体系与规则,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相结合,针对网络设施、数字治理、个人信息、国际规则等各个环节、行业、社会领域进行规范并衔接,不仅要解决现有问题,还应根据数字化的特点和未来趋势,前瞻性地预留法律空间。
(二)灵活及时司法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制度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重大创新,已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成立,随着审判经验的积累,在扩大辖区及受案范围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在更多的城市进行复制并最终形成全国性的专门法院。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提高及其在各领域的专业化,可向制度内引入专业知识人员,法官若同时具有相关行业的学历、经历背景或与专业单位、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则能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案件。进而也可设立互联网相关的专业网络警察或部门机构,实现创新多样化,如北京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96110启用后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及时防止许多案件发生和当事人大量财产损失。
立法的滞后性与科技发展的快速性相矛盾,此时也需要司法进行灵活及时处理。针对普遍大量产生的类型案件,法院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打击惩处,通过典型案例发挥指导示范作用。
(三)适度审查网络平台规则
        网络平台的规则一经确定就不宜轻易变动,以免造成用户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产生纠纷及相应的成本损耗,其应完善合理,才能有效避免问题发生、快速解决争议、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平台规则进行适度的司法审查或指导,能更好地确保平台规则的合法合理性,既可使公权力的谦抑性尊重平台的自治,又可防止平台私权力的滥用。[2]
平台也可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研究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法院、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进行对接并转化应用,日常监测、识别、评估业务中的垄断、竞争、纠纷风险,审查内部决议和计划,及时向管理层和业务、研发部门反映。这样不仅能够及时化解潜在风险,还能准确地了解国家战略决策、经济发展趋势和行业前沿动态,更有利于自身及合作伙伴的经营成长。
 
三、结语
       现在我国数字化、智能化等强科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随着其在助力推动高端制造、医疗、消费、养老等国家关注的重点事项上,未来还会有许多新兴的问题产生,我们要创新高效地合理使用法律进行调整和引导,才能为社会经济及其中各主体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进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何波.中国数字经济的法律监管与完善[J].国际经济合作,2020(05).
[2] 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J].法学研究,2020(02).
 
 
周子渲律师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多家知名期刊上发表多篇文章。专业领域:民商事、仲裁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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