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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事件艺人纷纷解约,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德润  Time2022-02-18

       近日,因H&M、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以下简称“国际品牌”)发布抵制新疆棉花的事件持续发酵,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三大央媒先后发声,严厉批评H&M的荒谬做法。娱乐圈众明星艺人纷纷发布声明,宣布与相关国际品牌方中止、解除代言等合作,事关国家形象、利益的大是大非面前坚决表明态度、毫不含糊。广大粉丝纷纷为“爱豆”的爱国举措点赞,中国消费者也在用实际行动表达着自己最朴素的爱国主义情怀。同时,很多粉丝也担心,艺人单方解除代言合同的行为是否有依据,是否会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该问题。
      一、艺人代言合同的性质、管辖及法律适用艺人与上述国际品牌签订的代言合同,其性质应当是服务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19个有名(典型)合同之一,作为服务提供者,明星艺人以自身形象、潜在粉丝影响力等价值为品牌提供广告服务。因艺人中止、解除代言合同引发的争议纠纷,首先须考虑的就是争议解决的管辖地及适用法律问题。对此,法律优先尊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即按照双方涉外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交由合同约定的有效管辖地处理。管辖地在国外的,应按照约定,在此不做讨论。如果适用中国法律,或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则中国的争议解决机构有权适用中国法律进行管辖。
      二、艺人代言合同的解除方式 
      1.
约定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有约定的,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触发了解约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品牌为保证自身利益,往往会对艺人提出“道德条款”,即要求艺人在合同期内不得产生影响品牌定位、声誉等的负面新闻,否则品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明星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对等约束,艺人方在签约时往往也会要求品牌方不得产生严重有损艺人形象的负面新闻,否则艺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给艺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相关赔偿。当然,这是理想情况。继范思哲、蔻驰解约风波后,我们希望艺人的代言合同能在这方面给自己争取更多空间。
      2.法定解除
不是所有艺人与国际品牌方都能足够对等,如合同中未约定上述情况下艺人的单方解除权,则艺人可尝试根据《民法典》132条、153条以及563条等规定,以品牌方构成权利滥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行使法定解除权,但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品牌方抵制新疆棉、发表有损国家形象及利益的不当言论与影响代言合同正常履行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及论证。

      此外,艺人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的事由依法处理。艺人主要以其形象及粉丝影响力体现价值,在新疆棉事件后,艺人如果继续履行代言合同,对其声誉、形象都将造成极大损害,对其后续事业亦可能构成毁灭性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艺人方明显不公平。因此,艺人方可根据《民法典》533条以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但是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非常慎重,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中要求,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当然,随着《民法典》出台及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失效,但是上述通知还未失效,实践中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还有待更多司法判例来验证。三、后记从合同履行角度,建议艺人在签署品牌(包括国际及国内)代言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增加可无责任单方解除合同的明确条款,在品牌方存在不尊重中国形象、侵害国家利益、干预政治或其他影响艺人正面形象的情形时可以单方面解约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给自己形象造成任何损失的还应当允许自己向品牌方要求赔偿。

版权归属:张祥元律师团队
作者:张祥元律师,编辑:殷艺、张静、韩露、亓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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