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润所王巍律师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
来源: 德润
2022-02-18
5G技术的普及带来短视频的风靡,我们迎来自媒体时代,网络直播经济渐成星火燎原之势。不可否认,直播在促进网络文化发展,扩展网络传播渠道,满足公众知情权等方面展现出了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无比优越性;但另一方面,却在保护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方面带来新的问题,由直播引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尤其是其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饱受争议。
为此,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王巍律师就网络直播中最具争议的“搭讪式”直播的法律边界,及如何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接受了《民生周刊》记者的采访。
一、“搭讪式”直播是否涉嫌违法?
在“人人皆主播”的自媒体时代,一些奉“流量”为圭臬的网络主播,为了更快获取更多粉丝的关注,利用大众的猎奇心理,在直播中做出一些比较“出格”的举动,其中就包括这种“搭讪式”直播。王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像一些在户外对路人进行语言、肢体骚扰,跟拍甚至偷拍,并在未经过对方允许,甚至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视频放到网络上等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例如,2019年7月,安徽合肥一女主播试图通过“骚扰”路人的方式“吸粉”,最终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8天;2020年9月,一男主播在街头直播搭讪,向多名女子索吻,甚至尾随醉酒女子而遭到举报。随后平台将其账号永久封禁,并列为主播黑名单。
二、哪些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搭讪式”直播的侵害?
“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生活安宁权,都在《民法典》里面有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未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能公开使用、制作肖像人的肖像,一旦出现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如果编辑视频配上文字,由此对当事人侮辱、诽谤,这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行为。”王巍律师同时强调:“《民法典》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并不是在公共空间里面就不存在私密性,不管是我们的物理生活空间,还是心理精神的安宁,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偷拍、跟拍行为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另外,搭讪式直播中对一些女性有一些身体上的接触等不尊重行为,这在《民法典》里也是明令禁止的,可能会构成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法主播和直播平台,找谁维权?
《民生周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很多网络视频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作出过规定,严禁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路人进行言语、肢体骚扰等行为。然而为了追求流量,部分主播无视规定,各平台面对每日海量短视频内容的审核工作也显得“捉襟见肘”,并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此,王巍律师指出,治理直播乱象首要的是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对屡次违规的账号和主播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任其野蛮生长。《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投诉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旦发现权益被侵害,有哪些救济手段?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现实生活中被跟拍、偷拍或被骚扰的多数为女性,而她们在多数情况下并未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甚至不知道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那么,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被偷拍、跟拍或被骚扰,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自己被跟拍、偷拍,这种拍摄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还有可能侵犯名誉权等,所以当然有权利拒绝拍摄,要求拍摄者立即删除图像或视频。如果是在直播情况下,可以按照直播平台的管理规定,要求平台停播这段直播。如果拍摄者拒绝删除或者反复纠缠,可以选择原地报警等公力救济手段。”
王巍律师坦言:“公力救济可能对事态的处理更为彻底,因为很多人不确定私力救济能否达到所期待的效果。事实上,跟拍、偷拍行为会因侵权程度的不同,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则是触犯《刑法》,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德润律师简介】
王巍律师,女,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后取得清华大学管理硕士学位。有20年的北京公安工作经历,多部门公安业务和管理岗位经验。2015年离开公安系统,到央企负责纪检监察审计法律部门的管理。2021年9月加入德润所,业务专长刑事辩护。
【相关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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