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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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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的口供分析
来源: 德润  Time2017-12-09
作者:刘家辉
 
    从5月4日的网络上得到聂树斌案的一审的口供以后,熬夜两晚进行梳理,终于把他的口供涉及的关键数据统计出来。根据该口供统计结果,可证明警方诱供存在,并排除聂作案的可能性。
我的方法是在EXCEL表格上进行统计。这是我经常用的办案方法。只有在表格上,才能方便进行对比。先用一张表格做一个初步的信息处理。需要统计的数据一共10项,分别是:供述的时间、地点、办案警官、供述的作案时间、聂对康的描述、作案过程、关键证据(衬衣来源)取得、回家情况、笔录名称及页数。
一共要制作三份表格。表一是最繁重的工作。供述的时间、地点、办案警官、作案时间、笔录名称及页数都很简单,对照往上填写就行。但是案情及人物必须进行尽可能全面地录入。我先按案卷的页码进行录入。很可惜网上图片页码有一页缺页,还有许多不清晰的,只能尽可能还原。我用表二进行处理,按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对具体案情进行精练表述,然后用表三进行统计分析。
    从网上获得的案卷中,聂案口供一共是9次,分别是:1994年9月28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1日两次、10月9日、10月17日、10月25日、10月31日。
经过上述录入、处理和统计,数据分析如下:
一、关于作案时间,聂共交待过五次,都没说具体是哪天。按其94年8月初未到厂上班,车间主任对其批评为界定点,9月28日交待是批评次日,29日交待是当日,10月1日交待是次日,10月9日只说8月初的一天,几号记不清,10月17日交待又是当天。以上日期可见,聂不清楚作案日期是哪天。作案日在车间主任批评次日和当日之间反复。
二、聂对康的描述一共是三次,分别是9月28日:30来岁,身高1.50米多,长圆脸;10月9日:年龄25、6岁; 10月17日:有1米5、6的样子,中等体态,脸是上宽下尖,30来岁。从三次描述可见,聂对于康的年龄和长相并不确定,尤其是10月9日供述,年纪比康小了10岁,差别巨大,另长圆脸和上宽下尖显然有较大区别。
三、关于关键证据即那件花衬衣的来源和取得方式,聂一共说了六次, 9月28日交待:衬衣在三轮车把上搭着;见没人下自行车走到三轮车那拿走,偷是为了自己穿,不知男式女式,没试;9月29日写的“检查”上说:“从三轮车把上看到一件旧的半短袖上衣(男式女式不知道),我想这件上衣我穿着一定合适,要了他的吧。”10月1日两次交待:“从张营村一个堆破烂的地方取得花衬衣。从一堆烂砖头上,反正是脏东西上捡到。警察问为什么原来说放在三轮车把上?聂说,原来我没记清,经过今天上午到偷衣服现场看,记起来不是从三轮车上偷的衣服。10月17日,又交待从三轮车把上取得。9月28、29日最先交待从三轮车把上取得,后经10月1日两次确认是堆破烂的脏东西处得到,但在17日却又说是三轮车把上取得;10月25日,交待从破烂堆上取得。10月17日才说从三轮车把上取得衣服,25日又说了不同的地点。且取得方式与9月28日下自行车走过去取不同,是没下自行车,两脚着地后,一手扶把,一手从破烂堆上拿了花上衣。
从以上关键证据花衬衣的取得来看,供述不稳定,出现交叉反复,取得的地点及取得方式都不同。事实上收破烂的梁老先生在9月29日及10月22日的证词中均对丢失花衬衣不确定。再说,聂对男式女式都不知道,怎么知道自己穿上一定合适?
四、最重要的作案过程,关键细节没有一次一样。
(一)、最早的供述是在9月28日,很详细,笔录共10页,按动作精练成15个大致情节如下:1.搭讪康,把她别到道的西侧,她推自行车准备往北走;2.我就下自行车,放倒我的自行车,再抓住她的自行车后椅架;3.她喊人,我打了她两巴掌,撕打,拽她到玉米地;4.用拳打她头致其昏迷;5.脱裤子准备强奸。想起俩自行车在路上,怕别人看到,又提裤子取路上倒的两车推进玉米地;6.为勒她,拿车把上的衬衣。正好她醒了,就用衣服勒了她;7.怕离路近,就把女又往地里拖了两米多远。此时不忘记观察玉米倒伏情况;8.第一次强奸未成功。因为她的裤衩只脱到膝盖下边;9.裤衩全脱下来时发现她的鞋一只没有,一只是红塑料凉鞋;10.第二次实施强奸成功;11.怕她醒了又勒了她几下,扒下裙子带上裤衩走;12.后更正先脱裙后勒;13.把她的自行车往玉米地里推了推,然后车撺玉米地内了;14.出玉米地拿她的连衣裙和裤衩往西走,到西边小道里的烂草堆里埋了衣服;15.往北从新华路走获鹿县就回家了。警察问把她的自行车撺到什么位置?聂说:在这个女的北边2.3米的地面。车把朝东,倒向方向没看。自行车比女的躺的地往东一点。(案卷第P051)
 
(二)9月29日的“检查”总共满满的5页,与28日的供述大部分一致,细节上有2.先抓住她的车把而不是后椅架,聂抓了车把后才下车,将车放倒在地,与28日抓康车放倒车的顺序不同;8.直接脱下女裤衩强奸,与9.28聂说先把女裤衩脱到膝盖不方便致第一次强奸不成功,脱了裤衩才成功不同。29日称因第一次强奸是两手扶地,送两三次没成功,然后单手扶地一手扶自己小便处才成功。
(三)10月1日交待用自行车别倒女的。共4页。拽女到了地里打昏直接强奸。事毕才用捡的衣服勒人。与以前的供述不同,直接是别倒,不是别康女到路西下车。进地强奸没有谈到自行车在路上倒着的事,没有谈到强奸的细节,也没有说勒人的衣服怎么到手上的。
(四)10月9日交待,直接将女从拽到玉米地里说,用拳头打昏女后,与1号交待的不同,用捡的衣服先勒脖子,然后撩裙扒裤强奸。起来穿好衣服,又勒了她脖子就跑了。10月1日、9日的笔录很简单。
(五)10月17日交待很完善。共计8页。与前面交待的不同:1.此次女被别后推车向南,聂先用右手先抓住她的自行车把,后下车,车倒在路上,女往前推车。与28日交待的第2点不同,女被别后是掉头向北,此次却说向南。2.与10.1交待直接别倒女也不同;3.实施强奸时先脱裤衩到膝盖下面,第一次未成功。与28日因脱到膝盖不方便第一次没成功不同,也与29日所述完全脱下女裤衩不同,而是裤衩在女膝盖上时,单手扶地单手扶自己小便处往里送才成功,虽然都是两次才成功,但供述的三次每一次的细节都不同。4.第二次强奸成功后,事毕先用脖子上的衣服勒了勒她,28、29日交待的是先脱裙后勒。5.然后脱裙,又脱了她的裤衩,与28、29号交待的脱裙带上裤衩的情节不同,因为本次交待的是裤衩只脱到了半截,还得与裙子一起脱下来。最后才能拿着这两样东西藏起来。
(六)10月25日的笔录共6页。警官问话,你强奸被害人时,把她的连衣裙撩到什么位置?聂答:前面撩到了胸部,背部撩到了她的腰上,屁股下面没有垫着裙子。强奸完以后没有擦小便处,从她身上爬起来直接提的裤子,那天回家后洗了澡就洗了衣裤。这段是给女裙子和裤衩上没有检出精斑作注解。
(七)10月31日笔录共5页。聂供述,那女鼻子和嘴都出血了,但出得少,好像没流到她的裙子上。警察问,你在北郊区分局交待的情况属实吗?聂说:大的情节都对,强奸那女的情况对,作案时间跟偷花上衣的地点,还有被害女出血情况没说清楚。我强奸完以后离开现场时,那女的不能动了,不是昏迷着就是死了。此口供是给女裙子上有少量血迹但没有检出血型作注解。
这两天的口供是为了给送检的裙子裤衩检测结果准备的。
在2015年山东高院的听证会上,原侦查人员谷某2005年3月26日证:“聂口吃得厉害,一天说一点,所以他交待了三四个晚上,才把整个犯罪过程交待清楚。”我很想知道口吃的聂树斌交待了三四个晚上的笔录是什么内容?如何从一点一点然后在28号交待出来这么一份细节完善的供述的。在这份供述中,聂将自行车往里推时,车倒下距尸体2.3米!这充分说明聂口供不是自己供述的,而是警察帮写的,只有警察经过现场勘验才清楚那个准确的数字。另从聂准备实施强奸,又想到两车倒在路上去推车;发现凉鞋的情况;观察玉米倒伏的情况,都与一个实施强奸的犯罪分子注意力的分配完全不相符合,且与通常语言习惯不符合。这份最完善的口供证明警方是事先做好的笔录,但由于太关注与勘验现场的情况相符,反而画虎不成而类犬。
五、作案后的表现
    作案后的表现与犯罪分子通常仓皇出逃的情况不同,聂两次交待作案后准备到同学家睡但没有,又在电影院人群集中的地方待了一会。又想等同村人一起回。这说明聂不怕别人看到他。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94年8月3日到5日天天有雨,泥土湿粘。难道聂刚从玉米地实施奸杀,身上没有任何打斗泥土痕迹?下午6点多钟天还大亮着。那康女的反抗能量一点都没有在聂身上看到,事实上康还习武。根据笔录,聂竟然没有受任何伤。
    警察只关注到聂说谎拉料车坏了的事。根据聂车间主任提供的证据,聂的确是负气出厂,然后好多天都假装上班,必然会对父母撒谎。警方只关注到作案时间,却没有关注到聂供述中隐含的他的正常思维。
    经过以上的证据比对和分析,除了警方隐藏28日之前的笔录,造成公众对警方重大不信任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即使凭借现有的几份口供,仍可以得出结论,聂作为奸杀康的口供证据虚假。以上分析可证聂的口供是警方一点一点诱导出来的,但是由于聂不是凶手,他对作案的关键细节怎么陈述都会出问题。毕竟谎言是难以记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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